各市、县(区)教育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各高校,省属中等职业学校,厅直属单位(学校):
现将《省委宣传部 省司法厅 省法宣办关于开展2012年“12·4”全国法制宣传日暨全省宪法宣传周系列宣传活动的通知》(闽法宣办[2012]19号)转发给你们,请按通知要求,以全国法制宣传日活动、本届宪法宣传周活动为契机,结合实际,认真制定宣传活动方案,大力宣传党的十八大有关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新精神,因地制宜地开展形式多样、紧扣主题的宣传教育活动,充分发动教育系统干部职工、学校师生员工参与活动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进一步弘扬宪法精神、创新教育管理,促进社会和谐。
福建省教育厅办公室
2012年11月30日
附件:省委宣传部等部门关于开展“2012年‘12•4’全国法制宣传日暨全省宪法宣传周系列宣传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