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供应商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基本条件,并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供应商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提供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供应商是自然人的应提供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明。
(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或者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限已届满)。
(三)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2、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要求规定的特定条件:
报价人应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并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加盖公章)的复印件,若不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还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报价人已提供加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视为已提供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其它可咨询招标公司。
3、谈判代表若不是法定代表人,则必须提供法定代表人对谈判代表的授权书原件及谈判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均需复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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