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言
厦门华厦学院于1993年由时任厦门市政协主席蔡望怀等知名人士发动社会力量捐资创办,是建国后厦门市第一所民办高校,原名为“私立厦门华厦大学”,开展高等职业教育;2001年更名为“厦门华厦职业学院”;2015年经教育部批准设置为全日制普通本科学校,定名为“厦门华厦学院”。
学校始终坚持非营利性公益办学和培养社会急需人才,遵循“勤学、修德、明辨、笃实”的校训,弘扬“艰苦奋斗、勤俭办学、求真务实、清正廉明”的作风,追求“凡是沉重的都能承担、凡是困难的都能克服、凡是崇高的都能达到”的境界,致力于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厦门华厦学院(以下简称“学校”)的办学活动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参照《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名称是厦门华厦学院,英文名称是Xiamen HuaxiaCollege。
学校的住所是福建省厦门市集美文教区天马路288号,网络域名是www.hxxy.edu.cn。
第三条 学校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教育的公益属性,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四条 学校的性质是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
第五条 学校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为导向,以培养高素质应用型人才为中心,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根本,以高质量内涵式发展为重点,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坚持工学结合、知行合一,将学校建成特色鲜明、有区域影响力的应用型本科高校。
学校类型定位:“地方性、应用型、开放式”大学。
学校层次定位:全日制普通本科教育为主,具备条件时开展专业硕士研究生教育。
学校办学规模:坚持规模、结构、质量、效益协调发展的原则。学校在校生规模根据社会需求和办学条件依法依规进行适度调整。
学校学科专业定位:以工学为主,管理学、经济学、文学、理学、艺术学等相结合,多学科协调发展。学校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依法调整和设置学科专业。
第六条 学校校训:勤学,修德,明辨,笃实。
学校校徽:双圆套圆形徽标。外环上方是蔡望怀创校名誉理事长题写的“厦门华厦学院”,下方是学校的英文名称;内环正中为展翅飞翔的白鹭构成华厦的缩写字母“HX”,右下方为“1993”字样。
学校校旗:棕色长方形旗帜。旗面正中是白色的学校中英文校名,其中中文校名为蔡望怀创校名誉理事长的题写体,旗面左上角配以学校校徽。
学校校歌:《厦门华厦学院校歌》。
学校校庆日:每年11月8日。
第七条 学校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福建省教育厅、登记管理机关福建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八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学校其他规章制度应依据本章程制定、修改,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九条 学校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建立中国共产党厦门华厦学院委员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党组织关系隶属于中共福建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
学校党委是党在学校中的战斗堡垒,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把抓好思想政治工作与德育工作作为首要政治责任,全面加强学校党建工作,牢记“两个确立”,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十条 学校党委设书记1名、副书记1-2名。书记由上级党组织选派产生。
学校党委根据工作需要在学校二级单位建立党组织,监督党的教育方针贯彻落实,巩固马克思主义在学校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加强思想政治引领,筑牢师生理想信念根基,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
第十一条 严格落实党委班子与学校决策层、管理层“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员校长兼任党委副书记,党员副校长应进入学校党委班子;党委班子成员按照学校章程进入行政管理层;学校党委书记应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理事会。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党委参与决策和监督制度。涉及学校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等事项,由学校党委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学校党委要参与讨论研究,重点从坚持党的领导、把牢正确办学方向、严把领导人员的政治素质、维护校园和谐稳定等方面提出明确意见,经学校党委会议研究同意后再提交理事会作出决定;涉及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对外交流等教育教学重要事项,学校党委要把好政治关。建立健全学校党委与学校理事会、监事会日常沟通协商及党组织与行政管理层联席会议等制度,定期组织党员、教职工代表等听取校长工作报告以及学校重大事项情况通报,保证党委在重大事项决策、监督、执行各环节有效发挥作用。
第十三条 学校党委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严格党的组织生活,规范党员组织关系管理,从严教育管理党员。
学校党委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识形态工作,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把思想政治教育融入学生学习生活各环节,促进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巩固学校思想文化和意识形态阵地;重视师德师风建设,加强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
第十四条 学校健全党的工作部门,设立党委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教师工作部、学生工作部等;配备专兼职党务工作人员,从事党的组织、宣传、统战等方面工作;落实党建经费、活动场所等方面的保障机制,党组织活动经费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
第十五条 中国共产党厦门华厦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上级纪检机关和学校党委领导下,依据党章和党的法规履行职责,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协助校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推进预防和惩治腐败体系建设,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三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办学范围
第十六条 学校于1993年由蔡望怀作为发起人集社会力量捐资创办,2013年开始学校举办者由厦门市政协变更为厦门市社会发展研究会。
举办者的职责和权利:
(一)履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义务,积极争取政府和社会各界人士支持学校建设和发展,保证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
(二)举办者捐资办学行为不以营利为目的,不要求取得任何回报;
(三)了解学校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四)推荐理事和监事;
(五)有权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和学校财务会计报告;
(六)依据学校章程规定,选派代表参加学校理事会,履行理事会职权。
举办者变更: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学校举办者变更应签订变更协议,不得涉及学校的法人财产,也不得影响学校发展,不得损害师生权益。
第十七条 学校开办资金:叁佰万元整,来自于厦门市政府的赞助和社会各界的捐赠。
第十八条 学校的办学范围:
(一)实施普通本科高等教育;
(二)开展教育教学和应用技术研究、技术开发推广和社会服务;
(三)开展多种形式的继续教育和培训;
(四)与境内外高校开展交流与合作;
(五)与国外高校合作开展汉语言和中华文化教学活动;
(六)国家和其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允许的业务活动。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条 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或者校长担任。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组织管理体制
第一节 治理体系
第二十一条 学校设理事会,理事会是学校的决策机构。学校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学校理事会成员为7人,由举办者推荐拥护党的教育方针、热爱人民教育事业并在社会和教育界具有一定影响的2位人士以及校长1人、党委书记1人、教职工代表1人、独立理事2人(积极支持学校建设发展并作出贡献的社会知名人士或社会公众代表)组成,其中1/3以上理事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2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每届理事会任期4年,换届时新一届理事会的组成依照上述原则调整确定。理事长和理事均可连任。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或者解聘学校校长,决定校长薪酬。根据校长提名,核准学校副校长及财务负责人的聘任或者解聘;
(二)修改学校章程,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定期听取和审议校长工作报告,提出改进学校工作的意见;
(三)推举理事长、副理事长,根据理事长提名推举理事会秘书长;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含2/3)通过方为有效:
(一)变更举办者;
(二)聘任、解聘校长;
(三)修改学校章程;
(四)制定发展规划;
(五)审核预算、决算;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须载明授权范围。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学校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二十五条 学校校长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具有10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管理经历、年龄不超过70周岁。校长任期原则上为4年,可连任。
第二十六条 学校校长对理事会负责,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行政管理工作,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三)提请理事会聘任或解聘学校副校长和财务负责人;
(四)决定内部机构设置,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
(五)聘任或解聘教职工,按照相关规定实施奖惩;
(六)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七)拟订和执行年度财务预算,管理学校资产;
(八)理事会的其他授权。
第二十七条 学校设立监事会,监事会人数原则上不少于3人。监事会成员中要有党的基层组织代表和教职工代表(教职工代表由学校教职工民主选举产生),且教职工代表不少于1/3,其他的监事会成员由举办者推选和更换。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二十八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学校理事及其亲属、校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担任监事。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学校财务;
(二)对学校理事、校长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学校理事、校长的行为损害学校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四)监事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长或者监事应当列席学校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节 管理方式
第三十一条 学校党政联席会议是学校的最高决策形式,保证监督党的教育方针、上级教育工作指示精神和学校理事会有关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讨论和决定学校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党政联席会议按照《厦门华厦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执行。
学校党委会议在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党建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以及参与学校重大问题的研究与决策。党委会议按照《中共厦门华厦学院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执行。
学校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研究决定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校长办公会议按照《厦门华厦学院校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执行。
第三十二条 学校坚持学科专业设置与产业需求对接,建立与产业发展相协调的学科专业调整机制,构建适应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学科专业体系。
第三十三条 学校建立教学管理和质量保障体系,实行以教学质量为中心的内部评价机制,确保教育教学和人才培养质量。
第三十四条 学校落实校园安全责任,建立健全风险防范、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处置机制等,以保障师生权益和生命财产安全,切实维护校园安全稳定。
第三十五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根据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的需要设置二级学院,二级学院根据学校的授权自主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活动。
第三十六条 学校设立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在学校领导下指导教育教学工作的专家组织,负责对学校教学工作进行研究、指导、评估及提供咨询服务。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以《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为指导,按照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三十七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术委员会以《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为指导,按照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三十八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的学位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学位授予细则、作出学位授予决定、裁决学位授予争议等相关工作。学位评定委员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为指导,按照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三十九条 学校设立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是学校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事务的议事机构,统筹行使对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事务的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以《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评审组织章程》为指导,按照《厦门华厦学院教师等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实施办法》的规定开展评聘工作。
第四十条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其他专门委员会,各委员会按照各自章程开展工作。
第四十一条 学校依法成立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各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依据法律及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履行职责。
第四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教职工代表大会按照其相关制度开展工作。
第四十三条 学校依法支持和引导学生成立学生会,在党组织的领导和团组织的指导下,依照法律、学校规章制度和各自的章程,开展学生自我服务、自我管理和自我教育活动,参与和监督学校的管理,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四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学生会代为行使职权。
第六章 教职工、学生和校友
第一节 教职工
第四十五条 学校教职工包括教师、其他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教职工是学校办学活动的主体。
学校尊重和爱护教职工,维护学术民主与学术自由,为教职工开展教学科研活动、进行学术创新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四十六条 学校对教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和干部职务聘任制度。学校聘任的教职工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
学校与所招聘的教职工依法签订劳动或者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聘任外籍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工待遇,按时足额支付工资,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为教职工建立企业年金等补充养老保险。
第四十七条 学校定期对教职工的思想政治表现、师德师风和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教职工的聘任或者解聘、晋升、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第四十八条 教职工除享有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据有关规定合理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进修及培训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系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对职务聘用、福利待遇等事项表达意见和对所受处分、处理进行申辩及申诉;
(八)学校规章制度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九条 教职工除履行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忠诚党的教育事业,珍惜和维护学校的名誉和利益;
(二)遵守职业道德、社会公德,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个人修养,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三)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履行聘约或岗位职责规定的义务;
(四)树立良好的师德风尚,遵守学术道德规范,积极提高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水平;
(五)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五十条 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权益保护和争议处理机制,妥善处理教职工提出的申诉,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二节 学生和校友
第五十一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本校学籍的受教育者。学生是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主体。
学校教育引导学生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努力学习,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养成爱党爱国、尊敬师长、诚实守信、保护环境、热心公益的良好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第五十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根据有关规定,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或学习证明;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的,可根据有关规定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可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遵守学生行为规范;
(二)勤奋学习,按规定完成学业;
(三)珍惜和维护学校的名誉和利益,爱护并合理使用学校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相关费用,获得助学贷款及助学金的学生应该履行相应义务;
(五)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四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国家、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违法、违规、违纪学生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学校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创新创业教育和就业指导等服务。
第五十五条 学校依法建立学生申诉制度,妥善处理学生提出的申诉,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第五十六条 校友是指在学校学习或工作过的受教育者和教职员工。
学校建立的校友会,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凝聚校友力量,鼓励校友关心、支持学校的建设和发展。
第七章 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五十七条 学校资产归学校法人所有。
学校经费来源:
(一)举办者投入;
(二)政府资助;
(三)收取学费杂费;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八条 学校对举办者投入的财产、受赠的财产、政府项目资助、办学积累及其他依法取得的收入,享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学校办学收入和结余全部用于学校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学校教育事业的建设与发展。
学校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或理由转移、截留、挪用、侵占学校资产,也不得以学校资产对外进行担保、转让、抵押。
第五十九条 学校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建立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和预算报告报备制度。依法进行独立的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条 学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学校更换法定代表人、理事长、校长之前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六十一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财务管理制度,依法编报财务报表。学校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六十二条 学校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学校建立利益关联方交易的信息披露制度,与利益关联方进行交易时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允的原则,签订协议、合理定价、规范决策,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学校利益和师生权益,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组织的年度审查。
第六十三条 学校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四条 学校从经审计的年度非限定性净资产增加额中,按不低于年度非限定性净资产增加额的10%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发展;按不低于年度非限定性净资产增加额的5%的比例提取风险基金,以因应不可预测事件的需要。
学校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建立专项资金或者基金,由学校管理,用于教职工职业激励或者增加待遇保障。
学校建立学生资助、奖励制度,并按照不低于当地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标准,从收入中提取相应资金用于资助、奖励学生。
第六十五条 学校依法接受的捐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第六十六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出台的民办学校收费管理制度及相关规定,合理制定收费标准并保持相对稳定,并同时在学校门户网站或微信公众号等网络平台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将收费项目变动情况和年度收费情况,报有关部门备案,接受有关管理部门的监督。
学校收取费用、开展活动的资金往来,应当使用在有关主管部门备案的账户,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账户监督。
第八章 变更与终止
第六十七条 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六十八条 学校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到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变更登记,变更前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六十九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二)发生分立、合并的;
(三)自行解散的;
(四)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五)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六)其他经学校理事会2/3以上(含2/3)成员表决通过,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情况。
第七十条 学校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七十一条 学校终止时,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妥善安置在校学生,保障学生继续就学。
第七十二条 学校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学校终止时,学校的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员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其他债务。
学校清偿上述费用后的剩余财产属于社会公益性资产,不得直接向任何组织和个人分配,应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学校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七十三条 学校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学校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四条 出现以下情况,学校可以修订章程:
(一)学校党组织认为必要;
(二)学校理事长认为必要或经1/3以上理事会成员联名提议;
(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或监事会认为必要;
(四)法律、行政法规进行重大调整,需要修订章程。
第七十五条 学校修订章程应当事先公告,征求利益相关方意见。
章程修订属于学校办学重大事项,应按理事会重大事项议事规则决定。
学校章程的修订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核准。
第七十六条 学校应主动将核准后的章程在学校门户网站显著位置向本校和社会公布。
第七十七条 章程的解释权属学校理事会。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如与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为准。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执行。